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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法务说 |民法典普法系列之当我们在谈个人信息保护时,我们在谈什么?
时间:2020.12.25 点击数: 字体: 发布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法律事务办公室 朱玲 陈政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并不是一件新事物,而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且在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民法典中,除了患者隐私外,明确增加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表 医疗卫生法律中与患者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个人信息呢?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别是什么?

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1]

个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2]其中,私密信息具体可包含: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通讯秘密、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隐私。[3]

因此,个人信息包括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与隐私存在交集。个人信息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修改了侵权责任法针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再要求造成患者损害只要有非法泄露行为发生,无论是否实际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法律对责任承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处理患者个人信息要注意哪些问题?[4]

三个处理条件

1、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同意(注:可沿用书面同意

2、明示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两个免责例外:

1、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在必要范围内公开

2、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作为一种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国家一方面鼓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另一方面也在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的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作为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无论是在临床教学或是科学研究中应当在创新过程中,时刻守住底线具备红线意识,将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依法执业、依法行事。

 

本期普法问答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或已经侵犯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A.丈夫妻子离婚争夺财产,为分更多财产,妻子向医院调取“疑似情妇”珊珊的病历,在患者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医院向妻子提供并复印了珊珊的病历。

B.梁某至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未经患者同意,术中医院组织多名医学生对手术过程进行教学观摩。

C.某整形医生明确征得患者同意,在公开演示和电视访谈中使用了病人术前术后对比照。

D.研究人员未经匿名处理,将受试者的个人信息、诊断、检查及检验结果、基因测序信息上传至随访网络平台,平台因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不足,系统崩溃遭到攻击,导致大量受试者个人信息泄露。

(本期答案ABCD)

审核/朱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