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一大批新规正式施行,涉及妇女权益保障、儿童临床用药管理、优化新冠患者医保政策、违法使用医保基金举报奖励、日间医疗质量管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门诊预约服务管理等方面。这些新规的实施将为您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呢,今天,协和法律事务办公室就带您一同了解——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2023.01.01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部门规章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1.16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开展儿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成立儿童用药工作组,定期对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中儿童用药进行评估和调整。
对于住院儿童患者,要严密观察用药过程中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要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对于门诊儿童患者,要向家属详细交代用药注意事项,嘱其严格遵医嘱用药,告知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以及必要的复诊或紧急送医建议等。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儿科以及儿童专科医院的小儿呼吸、小儿消化、新生儿、儿童重症等科室,鼓励安排1名经过培训的药师或临床药师驻科,与本科室的医护团队共同提供药物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要建立儿童用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与持续改进机制,在常规开展处方审核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儿童用药工作组定期组织开展儿童用药专项点评。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 2023.01.13施行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1.11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做好工资待遇保障工作。
落实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倾斜措施。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5.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3.01.08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6.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 2023.01.08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的通知 2023.01.05 施行
8.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1.03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积极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作用。推动医疗机构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真实世界研究等技术手段,围绕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疗程以及体现中药作用特点和优势的评价指标等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展研究。发挥人用经验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支持将疗效确切、特色优势明显,不良反应少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向新药转化。
9.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3.01.01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20万元,最低不少于 200 元。
1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01.01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开展日间医疗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在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保、医院感染、病案、信息等相关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专业人员组成。由医疗管理或质量控制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机构日间医疗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患者评估制度、随访制度、医务人员培训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二)建立本机构日间医疗患者、病种、技术的遴选机制和医务人员的审核授权管理机制,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本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反馈,以及评估、考核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相关信息。(四)制定本机构日间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病历质量管理,保障日间医疗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日间病历应当包括住院病案首页、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术前讨论结论、手术/治疗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各类知情同意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检验报告单、体温单、护理记录单以及入院前完成的与本次诊疗相关的医疗文书资料等。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中应当包括患者主诉、入院情况、入院前检查检验结果、治疗前评估、诊疗经过、治疗后评估、出院前评估、出院医嘱等内容。凡在手术/治疗前已完成的医疗行为应当在手术/治疗前完成相关文书书写或填写。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日间医疗质量监测评估工作,促进日间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一)医疗机构应当对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日间医疗质控指标建立、完善本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的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开展日间医疗质量管理,对日间医疗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预警,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四)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日间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建立收集、分析日间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发生情况的机制,明确日间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范围、等级划分、事件分类、报告原则、上报方式及流程、处理流程等,根据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等开展针对性改进工作,在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率的同时,降低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
3地方法规
11.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2023.01.28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病或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二)完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系统,简化网上服务流程,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三)在门诊大厅设置预约咨询服务台和规范、清晰、易懂的服务标识,配备方便患者预约的公用设备;(四)为老年人提供挂号绿色通道,设置挂号、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医疗机构应严格对专家出诊的管理,合理编排专家门诊上下午出诊单元数量,进一步提高专家门诊下午出诊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晚间、周末、节假日开设知名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
医疗机构应制定明确的加号管理流程及标准,严控加号数量,建立加号可追溯机制,提升预约挂号系统安全防御能力。
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患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一)对需要复诊的,可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可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的复诊次序。
患者在出诊单元结束前未就诊且未取消预约的,计为爽约。医疗机构应加强爽约和退号的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
12.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3.01.08 施行
1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1.01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1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01.01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符合办理本市门诊特殊病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A类、专科、中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2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提供特殊病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为符合要求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完整、准确上传备案信息。鼓励定点医疗机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优化院内备案流程,留存符合要求的电子化备案信息。
15.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3.01.01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2023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公布。
1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01.01 施行
法规要点(摘要)
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各项规定,做好医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及时准确向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就医服务及结算流程等,积极主动开展好工伤医疗和康复工作。
服务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工伤职工就医。服务机构收治工伤职工时,应当核对工伤职工的身份信息、工伤信息和参保信息,按规定在病历记录中详细记载伤害发生时间及原因,明确伤害部位和程度,根据伤情出具诊断证明,并积极配合社会保险部门调阅病案、病历、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服务机构应如实诊断工伤伤情,甄别工伤伤情与非工伤伤情,并应当依法依规开具处方,因工伤治疗需要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4周。
※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法信数据库
※注:不含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文件
文字/法律事务办公室
编辑/洪成伟 陈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