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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法务说 | 民法典普法系列之病历管理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时间:2020.10.22 点击数: 字体: 发布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法律事务办公室 朱玲 陈政 病案科 周炯

法条链接

民法典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122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在病历管理方面,民法典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下法定义务:


一、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相关规定包括《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二、向患者及时提供病历资料。除民法典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患双方就法律规定的病历资料进行查询、复印行为亦有相应规定。

民法典对既往病历管理规定做出的调整和变化

  •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医疗费用不再属于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法律风险提示一:严格按照相关病历书写规范填写、修改、完善病历。非法销毁、篡改病历,以及未按规定方式修改病历的行为,将推定医方存在过错,使得病历真实性无法被认可,如医方无法证明过错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将会承担包括败诉在内的不利后果,若患者死亡或重度伤残,还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金。


案例

孙某因反复发作便血,加重5天到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混合痔。给予混合痔局部消痔灵注射术的治疗,术后回家观察。次日上午,患者病情突然加重,返回医院救治,接诊医生当着妻子的面日就诊病历撕毁,并重新书写,后将患者以腹痛待查收住入院,孙某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断治疗过程中未见医疗过错行为,不排除被鉴定人系感染中毒性休克引起死亡。孙某妻子以需要补充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诉。撤诉后,孙某妻子取得了接诊医生出具的撕毁病历并重新书写的证明后再次诉讼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中心出具“损害后果不排除系感染中毒性休克引起死亡”的结论,未就其如何导致中毒性休克死亡的原因及感染途径进行说明。患者从入院治疗至死亡仅两天时间,其病历的原始、真实性作为判断医院有无过错责任的关键证据就更显重要,而医院接诊医生撕去就诊当日病历、重新书写的做法,改变了病历的原始、真实性,使得鉴定中心无法客观的评价整个医疗行为的准确性及其死亡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故鉴定结论不再能够作为确定本案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法院认定医院违法销毁并篡改病历,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酌定责任比例为50%,赔偿原告总计37万元。



案例

产妇祝某在怀孕期间一直在被告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并在该院生产。但在分娩过程中祝某出现大出血,医院虽紧急为其进行了输血,也采取了其他抢救措施,但祝某还是在生下一男婴后死亡。丈夫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经审查发现祝某的病历中多处用涂改液将原有文字遮盖,并在遮盖处重新书写病历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护理记录中有很多关于祝某出血量的数据全部采用上述涂改方式。法院以公函的方式告知鉴定机关,以上述方式修改后重新记录的内容,均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导致鉴定机关无法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不正确的病历修改方式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并使病历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认可,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医院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祝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因医院的过错导致祝某死亡,判令该院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55万元。


法律风险提示二:严格按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妥善落实病案保存、保管工作,及时归档,避免遗失。隐匿、拒绝提供或遗失病历资料的行为,推定医方存在过错,且病历缺失导致无法还原医疗过程和鉴定相应因果关系,医方无法自证清白,将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杨某于某年10月在某医院出生,被诊断为肺炎早期、早产儿、低体重、生活机能低下。医嘱予青霉素静脉点滴,但实习护士配制液体时将青霉素30万单位误看成300万单位静滴,杨某出现惊跳及唤叫,给予相应治疗后病情稳定,同年11月治愈出院。次年5月,父母察觉杨某8个月不会翻身,后经鉴定杨某为脑瘫儿。杨某父母认为医院过量注射青霉素等医疗行为导致了杨某的脑瘫,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8万元。审理中,因医院未能提供杨某的分娩及治疗病历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因医疗机构未能提供杨某住院期间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推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杨某出生时为早产儿、低体重、生活机能低下等情况,酌情减轻医院20%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