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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研经费监管:把钱用在“刃”上
时间:2017.09.22 点击数: 字体: 发布来源:本站原创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各财政科研资金使用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管好、用好科研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五不得”,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为科研人员划定了“红线”。“五不得”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此外,《意见》中提出实行公务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以实现科研经费的“痕迹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意见》切中要害地指出了科研经费在财务验收时常出现的问题并进行了规范。
科研项目负责人一定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带头管好科研资金,更要监管项目团队中每位成员正确合规地使用资金。
【案例一】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2007年5月,北京市某高校教师肖某申请到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15万元。2008年4月,肖某从所在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处取得28名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后,在2008年5月至12月间以这28名学生的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共计82400元。根据批准该项目的部级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劳务费只能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而肖某作为教师无权领取劳务费。经他人举报,肖某冒领劳务费由此案发。海淀区检察院于2011年7月对肖某以涉嫌贪污立案侦查。目前,肖某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二】签订不实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至2011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刘某将19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转入个人账户存放,并通过签订不实合同套取其他科研项目经费33万元。2012年4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中央纪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查处。2012年7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给予刘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纪检监察处 冯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