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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一)——问责方式有哪些?怎样使用?
时间:2017.08.02 点击数: 字体: 发布来源:本站原创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这三句话,言简意赅地点出了权责之间的关系。中共中央印发了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的“利剑”指向哪里?“板子”怎么打?本条例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主要包括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纪律处分。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既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案例一】2016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以《高回扣下的高药价》为题,曝光了上海、湖南两地部分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的事件。共涉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华东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等6所医院的7名医务人员。已对涉事医务人员给予暂停执业、降低岗位等级以及相应党纪处分,免去有关人员行政职务;对涉事医院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诫勉谈话等处理;对涉事医院门诊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
【案例二】 2017年5月25日上午8时许,北京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马某某在上班途中,所乘单位车辆在朝阳区西坝河南路附近追尾一社会车辆,后其司机王某(系借调人员)与对方司机发生争执,继而将对方打伤。王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处分。事发当时马某某曾下车劝阻未成。鉴于此事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马某某对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对司机打人行为制止不力,负有直接责任。6月1日,经北京市委研究决定,给予马某某停职检查处理。
纪检监察处 冯雅娴